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的计量管理,定期检定校核排气检验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