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