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二)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活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