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