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落实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