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