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保养和及时维修机动车,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擅自改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