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七条有效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排气污染。在用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企业应当对自备在场(厂)区内进行专业作业的机动车采取排气污染防治措施,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此类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纳入企业环境行为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