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客运企业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限期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实行更新淘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