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许可证;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