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节 电梯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筑物所附属的电梯,在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后,属于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向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追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