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建筑物所附属的电梯,在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后,属于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向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追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