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气瓶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瓶专用,充装的介质与钢印标记相一致;

(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

(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液体。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