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节 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气瓶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气瓶专用,充装的介质与钢印标记相一致;(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液体。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