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停止销售、使用,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