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十七条有效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禁止煤矿企业使用无煤矿安全标志或者无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