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禁止煤矿企业使用无煤矿安全标志或者无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