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吸收三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