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改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三)村务不公开、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