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务档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