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或者三个以上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推荐。

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居民小组酝酿,根据较多数居民小组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正式举行选举的前三日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