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