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生产生活服务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发展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兴办居民的公益事业,改善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条件,增加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

属于居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