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生产生活服务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发展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兴办居民的公益事业,改善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条件,增加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属于居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