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对长期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因年老体弱不再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无固定收入的,应当区别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贴费。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