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居民生活水平状况规定并拨付,其中主任、副主任的生活补贴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