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集中进行;居民居住分散的地方也可分片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居民或者外出的居民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经选举领导小组确认,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