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