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林业、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