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提倡采取圈养、轮牧、轮养等措施,适度控制牧畜、鱼、蟹、虾、蚌、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