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围垦、毁草开垦、填埋湿地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