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的类型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