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由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