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湿地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划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