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第十六条有效湿地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划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