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第十七条有效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湿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