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第十五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