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