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