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