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