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