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