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