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