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力主管部门对窃电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填写电力违法案件结案报告。重大案件或者上级交办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