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布置、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