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从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名单,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