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