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