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