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