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也可以弃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