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时,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统一发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单独填写选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